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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舆论监督权 铁血记者挑战恶意诉讼胜诉
红网讯(记者王重浪 通讯员肖启斌)
备受媒体和广大民众关注的
“铁血记者”挑战恶意诉讼案,在历经五个年头的艰难曲折后尘埃落定。这场为了中国记者舆论监督权的马拉松式的诉讼终于胜诉。2003年4月1日,湖南衡阳日报社主任记者甘建华,接到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这份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审被告徐××、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衡南县人民法院
(2001)南法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徐××、费××需承担因恶意诉讼给甘建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3万余元。
甘建华曾以调查性报道专著《中国医疗纠纷备忘录》、《江湖游医》、《天下好人》、《铁血之剑》等,在三湘大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引起过不同程度的关注,让千百万人感受到了新闻工作者应有的独立品格和神圣使命。因其敢替好人正名、敢为正气疾呼、敢向丑恶宣战,而被省市领导和广大读者誉为“铁血记者”。他三次荣立三等功,先后被授予“湖南省首届十佳青年记者”、“湖南省十佳新闻工作者”、“衡阳市杰出记者”等荣誉称号。
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刊登了甘建华撰写的调查性报道《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 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这本是一篇打击福建莆田性病游医,维护患者正当医疗权利的正义之作,文章甫出,即受到广大读者的热烈欢迎,也敲响了惩治祸害中国的莆田游医的钟声。孰料其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的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同名偶合。徐××、费××夫妇自动对号入座,在明知道甘建华根本不可能了解他们的“隐私”的情况下,执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甘建华列为第三被告,要求他与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社共同赔偿其39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徐××、费××夫妇的恶意诉讼,留给甘建华心理上的阴影、情感上的伤害久久挥之不去。他向被告所在地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判令徐××、费××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6万余元。
衡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费××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徐××、费××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建华的侵权。原告甘建华要求被告徐××、费××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徐××、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甘经济损失103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 元。
徐××、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自己原来起诉甘建华的行为是依法行使诉权,不是恶意侵权行为;甘建华的社会评价没有降低,不应赔偿,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请。衡阳市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徐××、费××最初的诉讼行为确属恶意诉讼,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此案属于我国民事诉讼的新类型案例,具有典型价值和代表意义,在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中,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上千家报纸、刊物、电视台、互联网站,或发消息、评论,或播专题、访谈,或发电邮、打电话,纷纷对甘建华反恶诉的正义行为表示声援。同时,此案给即将出台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关于“恶意诉讼”这一司法解释条款提供了实证。
中国司法界、法学界、新闻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将产生长远影响的“新闻官司”,其超出当事双方胜败结果的社会意义至少有四:
(1)新闻记者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诉讼,获胜后向原案原告(败诉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作出经济的和精神的损害赔偿,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对于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极其宝贵的开端。
(2)在近年来围绕新闻媒介及其记者诉讼不断的情况下,此次甘建华奋起反击恶意诉讼,对于如何区分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的界限,对于新闻界放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提供了启示,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3)本案的诉讼审理,对于那些轻率把法律当儿戏,恶意拿法律作幌子,图谋个人某种不良目的的诉讼者,是一次难得的警示和普法教育。因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4)本案的公益诉讼将唤起更多的新闻界同仁来奋起维护中国记者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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