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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侵权了吗?

人民网

新华网近日报道说,《南方周末》由于刊登了对皖南古民居、世界文化遗产宏村保护的批评性报道而被当地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方周末》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五万元。事情缘于今年3月21日该报第5版刊登的长篇报道《宏村之痛》。原告黄山京黟旅游公司称,该文存在严重失实问题,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攻击,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伤害。而法庭的判决也认为,《宏村之痛》一文对原告的描述存在多处不实,并且采用了“出卖”、“掠夺者”等语言,丑化了原告的社会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国宪法既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又明确保护公民(当然也包括法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何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使之达成一种和谐与平衡,确实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以为各级法院在这方面大有可为,而且责任十分重大。因此,凡涉及媒体舆论监督方面的官司,司法处理必须慎之又慎,判决结果应尽可能地体现“政治正确”。

一说起舆论官司,就不得不提及1964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的那个著名案例。该案众所周知是《纽约时报》胜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词是这样说的:要求所有的情节均须属实,势必会导致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的后果。贺卫方先生对这一经典言论的理解是:如果传媒在报道任何事件时,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证准确,那么就是以科学家的标准要求记者或传媒文章的作者,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必丧失殆尽。

实际上,任何揭露性或批评性的新闻报道,即便是全部细节均真实无误,也必定会使被揭露或被批评者的尊严受损,名誉下降。况且法律上所谓“侮辱”在实际生活中不大容易给出一个严格的界定。譬如本案,像“出卖”、“掠夺者”这样的描述性语言,究竟该不该算“侮辱”抑或“丑化”?我看大可深究,不能轻易地加以定性。我个人认为,上述说法,只是作者依据自己对相关事实的判断,所作出的主观描述;并没有捏造事实对原告进行有意识的侮辱或诽谤。(朱达志)

附新闻背景:

安徽一公司状告《南方周末》胜诉获赔5万元

新华网合肥12月5日电(记者 张曙光) 最近,国内著名的报纸《南方周末》再次成为人们注意的焦点。这家报纸由于刊登了对皖南古民居、世界文化遗产宏村保护的批评性报道而被当地的旅游公司告上法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南方周末》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5万元。

从事宏村旅游开发的黄山京黟旅游公司诉称,2002年3月21日《南方周末》第5版用一个整版刊登了该报记者采写的长篇报道《宏村之痛》,22日在南方网上全文刊载了这篇报道。此后,许多网站转载了这篇报道。《宏村之痛》一文存在严重失实问题,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原告进行攻击,在社会上影响广泛,给原告名誉造成重大伤害。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由于《南方周末》在国内拥有较大的影响,黄山京黟旅游公司特地从北京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南方周末》没有聘请律师,而是派出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的员工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南方周末》仅提供了一些证据,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和代理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方周末》的记者在采写报道的过程中,没有客观依据采访素材或仅凭一些传来素材进行撰写,致使《宏村之痛》文章对原告的描述存在多处不实,并且采用了“出卖”、“掠夺者”等语言,丑化了原告的社会形象,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由于文章的作者系《南方周末》的记者,其撰写文章是一种履行职务行为,《南方周末》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原告黄山京黟旅游公司提出的100万元赔偿请求,由于举证不充分,法院不能全部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南方周末》在第5版刊登道歉声明,为原告恢复名誉,声明文字内容应经法院审查许可。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整。